(2011)肥执字第15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孟光芝与魏丽、孟广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光芝,魏丽,孟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1580-1号申请执行人:孟光芝,女,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魏丽,女,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孟广新,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光芝与被执行人魏丽、孟广新(2011)肥民初字第12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孟广新用本院(2011)肥执字第15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给孟广新所有的位于肥城市石横镇钢厂路春天花园沿街楼的四套商住楼抵顶所欠孟光芝的欠款及其他费用共计,并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1)肥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张永卫审判员 杨泽祥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郝昭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