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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北京思探得电子技术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思探得电子技术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040号原告北京思探得电子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挑二号。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海燕,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智勇,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中国联通大厦。法定代表人常小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大道89号。负责人韦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思探得电子技术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思探得电子技术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思探得电子技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思探得电子技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思探得电子技术公司负担614.5元。代理审判员 李 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晓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