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景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某某,男,1992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该村。2012年11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11月1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诉(20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晓燕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景某某在二郎庙二楼南412室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将王某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后经评估其所盗窃电脑价值2000元。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景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人景某某暂住在王某某位于盐湖区二郎庙二楼南412室。2012年10月19日15时,被告人景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将王某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运盐价鉴字(2012)第211号关于联想牌便携式计算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涉案联想牌便携式计算机价值20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由被害人王某某认领。审理中,被告人景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到案经过,主要内容为2012年10月20日接王某某报案称丢失一台笔记本电脑,经侦查发现永济人景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12年11月5日在永济市张营镇小敬村其家中将其抓获。2、王某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2012年10月19日下午19时左右,我回到家发现我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房间没有翻动过的痕迹,我怀疑是景某某拿走的,我就给他打电话,他不承认。因为景某某有我家钥匙,所以我怀疑他。3、景某某讯问笔录,主要内容为我和王某某是朋友关系,我到运城没地方住,他让我住他家,并把他家钥匙给我让我配了一把。2012年10月19日中午12时左右,我来到王某某住所,我用钥匙打开门,当时王某某不在家,家里没人。进了家后我走到卧室把王某某放在床上的笔记本电脑拿起来玩。因为我在他家住了很长时间,我想回家,下午3点我离开时我把王某某的笔记本电脑顺手拿走了。下午18时左右,我回到永济北郊碰见外号叫“恩哥”的男子,他见我拿着一台笔记本电脑,就问我要,我见他害怕,就把笔记本电脑给他了。王某某事后问我拿没拿电脑,我没承认。(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1、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主要内容为2012年11月5日涉案联想笔记本电脑及联想笔记本充电器被公安机关扣押。2、运城市盐湖区西城飞宇电脑经销部收款收据,主要内容为涉案电脑2011年12月30日购买时的价格为3900元。3、王某某收条,主要内容为2012年11月6日王某某从公安机关领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充电器。4、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运盐价鉴字(2012)第211号关于联想牌便携式计算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要内容为涉案联想牌便携式计算机价格为2000元。(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被告人景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姓名、年龄、籍贯等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景某某当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景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3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师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