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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龙建珍与被告全州县湘山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大福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马霖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建珍,全州县湘山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大福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马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龙建珍,女,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委托代理人刘庆才,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州县湘山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兴学路。法定代表人马霖,董事长。被告桂林大福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法定代表人蒋刚,董事长。被告马霖,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建珍与被告全州县湘山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大福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马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建珍于2013年2月4日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全州县湘山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执行款17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韦乐芳人民 陪 审员 宋铁玲人民 陪 审员 王永春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苏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