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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民三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恩杰诉被告宗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杰,宗瑞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三初字第44号原告刘恩杰,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宗瑞红,女,1982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杰诉被告宗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恩杰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宗瑞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恩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杰撤回对被告宗瑞红起诉。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薛 蓉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