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宋小斌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斌,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雁行初字第00028号原告宋小斌。委托代理人刘辉,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王海玲,支队长。原告宋小斌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编号610101100696345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杨 栩代理审判员 石 娟人民陪审员 王雪绒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穆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