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芜湖市荣鑫达保温制品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双辉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芜湖市荣鑫达保温制品有限公司,新昌县双辉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商初字第90号原告:安徽省芜湖市荣鑫达保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根。委托代理人:卞昊。被告:新昌县双辉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芜湖市荣鑫达保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双辉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蔡 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