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小娟与薛兴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011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何正华。委托代理人吴继辉。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陈高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