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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小娟与薛兴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011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何正华。委托代理人吴继辉。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陈高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