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勋章与杨传宇、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勋章,杨传宇,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张店中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179号原告:杨勋章,男,1962年10月21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翟培勇,但孝明,六安市金安区张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传宇,男,1964年9月29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83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劲松、刘静,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张店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张店街道。法定代表人:XX高,该中学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治全,六安市金安区张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勋章诉被告杨传宇、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安州建设公司)、六安市张店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爱军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勋章及其委托代理人但孝明、路安州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静、六安市张店中学的委托代理人魏治全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传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勋章诉称:2011年3月,原告在被告杨传宇从路安州建设公司处承包的六安市张店中学餐厅建设工程中,从事水电工程承包建设,工程结束时,被告杨传宇以工程未审计为由,仅付一万元现金给原告,另出具欠条六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经查,六安市张店中学将校园内餐厅建设工程发包给路安州建设公司承建,路安州建设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杨传宇,而路安州建设公司、六安市张店中学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监管职责。三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具状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工程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杨勋章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2、杨传宇身份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身份;3、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基本信息: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身份;4、张店中学机构代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身份;5、招标公告、张店中学学生餐厅项目中标公示:证明张店中学学生餐厅由被告路安州公司承建的事实;6、欠条:证明三被告所欠原告水电工程款的事实。被告杨传宇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举证。被告路安州建设公司在庭审中辩称:1、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2、因我公司与原告并不相识,该工程系杨传宇个人承建的,所以该赔偿责任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被告路安州建设公司针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为本院(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260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该案经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杨传宇系挂靠我公司,杨传宇为实际施工人,该工程由我公司承包的事实。被告六安市张店中学辩称:原告起诉工程款,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谁承包谁负责,因此只能由杨传宇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张店中学因为该工程还未审计完毕,所以可以等到审计完毕后再处理该笔工程款。被告六安市张店中学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过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各自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被告路安州建设公司对原告的证据1至5均无异议,但对原告所举的证据6有异议,其认为该欠条落款人为杨传宇,且并无路安州建设公司的任何签章,与路安州建设公司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关系。被告六安市张店中学对原告的6份证据均无异议。原告杨勋章及被告六安市张店中学对路安州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的六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对被告路安州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因原告及被告六安市张店中学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亦予以认定。结合上述认定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1年2月3日,被告六安市张店中学将该校学生餐厅工程发包给被告路安州建设公司承建。被告杨传宇因无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挂靠于路安州建设公司并以其名义承建六安市张店中学餐厅工程,杨传宇系该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杨勋章自2011年3月起至该工程结束,从事水电安装工作。被告杨传宇在工程结束后以工程尚未审计为由,仅支付10000元工资款,余款60000元至今分文未付。后杨传宇于2012年4月17日立欠条一份“今欠到杨勋章中学水电工程款陆万元整”。该笔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请求三被告连带清偿工程款6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杨勋章为被告杨传宇提供劳务,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杨勋章请求杨传宇按约定支付的60000元实为劳务工资款,故其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路安州建设公司明知被告杨传宇无相关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允许杨传宇挂靠于该公司借用该公司资质,承建六安市张店中学餐厅工程,对原告劳务工资款被拖欠有过错,故其应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安市张店中学作为工程发包方,至今未结算清全部工程款,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传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勋章劳务工资款60000元;二、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60000元劳务工资款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六安市张店中学在欠付六安市张店中学餐厅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60000元劳务工资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杨传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爱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晓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