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宁波天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库克维尔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库克维尔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836号原告:宁波天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九塘南路邻里中心1号楼403C室。法定代表人:张海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青,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库克维尔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兴慈二路西。法定代表人:陆焕员,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邹华杰,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库克维尔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宁波天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芦吉权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