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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05号原告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景光,任董事长。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工业区。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东坤,任董事长。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四通路*号院。原告中原圣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中原圣起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