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顺庆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罗成中与罗杰南充市嘉陵区河西乡鑫利源碎石加工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成中,罗杰,南充市嘉陵区河西乡鑫利源碎石加工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顺庆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罗成中。被执行人罗杰。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河西乡鑫利源碎石加工场。本院在执行罗成中申请执行罗杰南充市嘉陵区河西乡鑫利源碎石加工场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顺庆执字第2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河西乡鑫利源碎石加工场在南充市嘉陵区交通运输局应领的土地占用费15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河西乡鑫利源碎石加工场并按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河西乡鑫利源碎石加工场在南充市嘉陵区交通运输局应领土地占用费1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余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