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陈文琴与浙江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琴,浙江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498号原告:陈文琴。委托代理人:魏雅仙。被告:浙江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凤。委托代理人:倪伟明。委托代理人:斯培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琴诉被告浙江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12元,减半收取9206元,由原告陈文琴负担。审 判 长 冯春盛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谭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