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商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王中尧与雷锦泉、唐小根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尧,雷锦泉,唐小根,徐根耀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781号原告:王中尧。委托代理人:王凤扬。被告:雷锦泉。被告:唐小根。被告:徐根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尧诉被告雷锦泉、唐小根、徐根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锦泉、唐小根、徐根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尧撤回对被告雷锦泉、唐小根、徐根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76减半收取478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88元,由王中尧负担。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容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