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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张某某,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徐某某,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朱世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