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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魏建国、原告徐庆华与被告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国,徐庆华,胡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285号原告魏建国,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徐庆华,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魏建国之妻)被告胡建华,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国、原告徐庆华与被告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建国、原告徐庆华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国、原告徐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魏建国、原告徐庆华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蔡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