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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贾宝军与姚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宝军,姚玉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767号原告贾宝军,农民。被告姚玉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宝军与被告姚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宝军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宝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玲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