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贾宝军与姚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宝军,姚玉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767号原告贾宝军,农民。被告姚玉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宝军与被告姚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宝军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宝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玲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