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毛华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国,绍兴优尼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家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诸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即被执行人):毛华菊。委托代理人:黄长江、庞佳轶。申请执行人:杨秀国。被执行人:绍兴优尼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立顶。被执行人:周家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国与被执行人绍兴优尼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家淼、毛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华菊于2012年10月19日对本案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即被执行人)毛华菊称,申请执行人杨秀国诉本人、周家淼、绍兴优尼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法院对异议人所有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10号世纪花城云霄阁8幢3单元105室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将进入拍卖程序,异议人认为应立即停止拍卖,理由如下:1、该房产系异议人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贵院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将剥夺异议人的合法居住权利,明显违反法律规定;2、该房产已经抵押给建设银行诸暨支行,银行有优先受偿权,故法院不能拍卖该房产,望法院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杨秀国为与被执行人绍兴优尼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毛华菊、被执行人周家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绍诸商初字第61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毛华菊所有的座落在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10号世纪花城云霄阁8幢3单元105室房屋予以了查封。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绍诸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绍兴优尼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杨秀国借款101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18890元(含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毛华菊、被执行人周家淼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秀国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绍诸执民字第126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周家淼所有的登记在其妻胡巧义名下座落在绍兴县柯桥街道锦江花园18幢501室房屋进行了查封,但该查封是继绍兴县人民法院之后的查封,故对该财产的处置应由首查封的绍兴县人民法院实施。2012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12)绍诸执民字第126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毛华菊所有的坐落在暨阳街道环城北路10号世纪花城云霄阁8幢3单元105室(含2号半地下车库B16-23号和B13-23号车库)房屋予以拍卖。2012年10月19日,异议人毛华菊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停止对其所有房屋的拍卖并解除查封。上述事实,由本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61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绍诸执民字第126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绍兴优尼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杨秀国借款101万元及相应利息,应承担诉讼费用18890元(含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周家淼、毛华菊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由本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所证实,事实清楚;异议人毛华菊以拍卖房屋系其家庭唯一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该法第六条同时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异议人毛华菊提出的主张,由于其房屋地处优质高档小区,住房面积也远高于最低居住水平,且该房屋是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具备进行拍卖偿债条件,故异议人毛华菊要求本院停止对其房屋进行拍卖并予以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毛华菊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潮波人民陪审员 周仕迪人民陪审员 何 晨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珊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