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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杨丽红与朱风初、王世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丽红,朱风初,王世明,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杨丽红。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朱风初。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世明。杨丽红因与朱风初、王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金武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金市检民行抗字第70号民事抗诉书,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浙金民抗字第7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杨丽红于2013年1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王世明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2)金武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明飞审 判 员 陈 伟审 判 员 何东武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