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贝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340号原告贝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贝某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贝某某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贝某某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贝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顾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