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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权威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权威,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权威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权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权威在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与民主路交叉口西北角的京港宾馆201房间内,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乌人民币3200元及手机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26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权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韩××、王××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赃款、赃物及现场指认拍照,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卡交易清单、公安机关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权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权威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权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苏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吴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