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陈卫宏与弓园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宏,弓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宏。被执行人弓园园。陈卫宏诉弓园园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弓园园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弓园园于2013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弓园园的配偶系赵志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弓园园及配偶赵志娟银行存款512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