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王买秀与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买秀,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179号原告:王买秀。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赞全。原告王买秀为与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买秀起诉称:原告儿子聂文斌生于1984年8月22日,聂文斌14岁时父亲因病去世,与原告相依为命。因家贫至今未婚育。2009年上半年,聂文斌便在被告公司工作。2012年11月25日,公司租赁的员工宿舍到期,公司另租了新宿舍,安排员工搬家。聂文斌帮助其他员工搬完家后被请吃,聂文斌和公司技术厂长施永盛、员工胡根松等几人一起喝了酒,聂文斌因醉酒被人扶上床睡下。第二天,公司见聂文斌未去上班,便派人到宿舍查看,发现聂文斌已深度昏迷。立即派人将其送至武义县人民医院抢救。第二天,又转金华市第一人民医院、永康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聂文斌多脏器官功能衰竭,重症肺部感染。聂文斌于2012年12月5日13点50分在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聂文斌的善后,又向武义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请求依法依规处理,但因被告公司主要负责人无法联系,协商未果。聂文斌已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其因病死亡,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政策,应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非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故诉请判令被告依法补助原告之子聂文斌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抢救费、一次性抚恤费、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交通差旅费、工资合计130750元。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职工福利待遇、劳动报酬等纠纷属劳动争议法律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根据原告方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的基本事实来看,原告提出的上述诉请均未向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买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李龙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