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马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47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治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