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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世峰、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毛立君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峰,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毛立君,毛光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王世峰。被告: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立君。被告:毛立君。被告:毛光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峰与被告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毛立君、毛光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峰撤回对被告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毛立君、毛光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世峰负担。审 判 长  方祖军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