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永海与曹义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海,曹义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何永海,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曹义罕,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海诉被告曹义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海于2013年2月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永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永海负担。审判员 许巧珍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陆 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