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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永海与曹义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海,曹义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何永海,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曹义罕,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海诉被告曹义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海于2013年2月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永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永海负担。审判员  许巧珍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陆 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