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庞菲与被告汤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菲,汤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庞菲,男。被告汤生,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成海,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运田,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菲于2013年2月4日以自己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菲承担。审判员  牛娅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