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平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平义,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2年8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2年9月10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9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2)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平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平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董平义在淘宝网上开设“2008donglil”、“奥运夺冠我的梦88”网店,销售假冒“安踏”、“李宁”等知名品牌的运动服装,销售数额人民币87299.76元。犯罪嫌疑人董平义又在商丘市梁园区光彩大市场1区15栋29号“XX运动休闲衣柜”门市部内,销售假冒“安踏”“李宁”等知名品牌的运动服装,被查获的知名品牌运动服装1041件,价值人民币86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平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董平义的供述,证人王X、游X的证言,物证,鉴定结论,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平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数额不大,部分犯罪系未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有社会危害性,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平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涉案赃物依法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 兵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唐健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