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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与陈治轩、方金委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陈治轩,方金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守红,职务:总经理。被告陈治轩,男。被告方金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治轩、方金委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再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