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田生高合同诈骗罪,田生高诈骗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生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0015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生高,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鲁浩,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2)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生高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4日,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生高及其辩护人鲁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合同诈骗2008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田生高采用发包虚假工程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王某甲、顾某丙等人的信任,虚构工程需要资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顾某丙、王某乙、陈某乙等人共计人某甲。分述如下:1.200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田生高谎称将连云港市新世纪实验学校建筑工程项目交由被害人王某甲承建,并与该王签订协议书,加盖其私刻的“连云港市新世纪实验学校合同专用章”印章,以缴纳图纸押金、疏通关系等为由,多次骗取该王共计人民币40万元,经被害人王某甲多次催要,偿还共计人民币1.61万元,后逃匿。2.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间,被告人田生高谎称将连云港市新世纪实验学校新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发包给被害人王某乙,与该王签订合同,以工程需要资金为名分两次骗取该王共计人民币5.5万元,后逃匿。3.200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田生高谎称将连云港市新世纪实验学校新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发包给被害人顾某丙,与该顾签订合同,以平整场地、支付工人工资、融资等为由,多次骗取该顾共计人民币27.5万元,经被害人顾某丙多次催要,偿还共计人民币1.85万元,后逃匿。4.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田生高谎称将连云港市新世纪实验学校新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发包给被害人陈某乙,与陈某乙签订协议书,以工程需要资金为名多次骗取该陈共计人民币17.1万元,后逃匿。二、诈骗1.2011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田生高以其取得连云港市新浦区中央华府二期8号楼工程需要资金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汪某共计人民币42.1万元,经该汪多次催要,被告人田生高给付该汪45箱白酒,后逃匿。2.2012年2月18日,被告人田生高以其承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石某共计人民币12万元,用于归还其欠款,后逃匿。三、虚报注册资本2009年4月份,被告人田生高与田泽(已死亡)等人在未提供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代为垫付人民币1000万元进行验资,并取得验资报告,凭该验资报告等材料在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连云港华坤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后将该1000万元抽逃。为证实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生高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田生高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生高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三起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诈骗犯罪中,诈骗汪某的钱他在案发前已经偿还了17万元。被告人田生高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生高诈骗陈某乙的17.1万元,田生高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了7300元;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生高诈骗汪某的42.1万元,田生高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了76900元并且给付了汪某45箱白酒,对上述已归还的数额应从其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2.被告人田生高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所骗钱款并未用于挥霍,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2008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田生高采用发包虚假工程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王某甲、顾某丙等人的信任,虚构工程需要资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顾某丙、王某乙、陈某乙等人共计人某乙。分述如下:1.200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田生高谎称将连云港市新世纪实验学校建筑工程项目交由被害人王某甲承建,并与该王签订协议书,加盖其私刻的“连云港市新世纪实验学校合同专用章”印章,以缴纳图纸押金、疏通关系等为由,多次骗取该王共计人民币40万元,经被害人王某甲多次催要,偿还共计人民币1.61万元,后逃匿。2.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间,被告人田生高谎称将连云港市新世纪实验学校新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发包给被害人王某乙,与该王签订合同,以工程需要资金为名分两次骗取该王共计人民币5.5万元,后逃匿。3.200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田生高谎称将连云港市新世纪实验学校新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发包给被害人顾某丙,与该顾签订合同,以平整场地、支付工人工资、融资等为由,多次骗取该顾共计人民币27.5万元,经被害人顾某丙多次催要,偿还共计人民币1.85万元,后逃匿。4.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田生高谎称将连云港市新世纪实验学校新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发包给被害人陈某乙,与陈某乙签订协议书,以工程需要资金为名多次骗取该陈共计人民币17.1万元,经该陈多次催要,被告人田生高分多次退还了人民币7300元,后逃匿。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生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连云港市新世纪实验学校印章一枚,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协议书、借条、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还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顾某丙、陈某乙的陈述,未出庭证人黄某、刘某、李某、窦某、张某、丁某、陈某甲的书面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诈骗1.2011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田生高以其取得连云港市新浦区中央华府二期8号楼工程需要资金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汪某共计人民币42.1万元,经该汪多次催要,被告人田生高分多次退还了人民币19200元,并给付该汪四川产“渔樵仙”牌白酒45箱(价值人民币18360元),后逃匿。2.2012年2月18日,被告人田生高以其承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石某共计人民币12万元,用于归还其欠款,后逃匿。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被告人田生高的供述,证明他以其取得连云港市新浦区中央华府二期8号楼工程需要资金为名,通过顾某甲介绍认识汪某,多次骗取被害人汪某共计人民币42.1万元,后来他偿还了17万元,并且还给了汪某45箱白酒。还证实他以承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石某共计人民币12万元,用于归还其所欠的高利贷。2.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田生高以承包中央华府二期工程,需要资金购买钢材和付挖掘机费用为由,分5次共骗取他42.1万元,到2011年3月份,他知道田生高没有这个工程,就知道被骗了,他找田生高要钱,田生高以种种理由骗他,后来打电话不接。田生高给了他45箱四川产“渔樵仙”牌白酒,并且通过银行汇款偿还了他19200元利息,但没有还过他17万元。3.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明他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田生高,田生高说有工地,有模板工可以给他干。2012年2月18日,田生高打电话给他说要交保证金,让他借10万元交保证金投标,他当时通过中行分两次汇款12万元给田生高,当时田生高说借一个星期就还给他。但后来一直不还钱,再后来听说田生高被公安机关抓了,他才发现被骗。4.未出庭证人顾某甲的书面证言,证明田生高以干中央华府二期8号楼工程需要资金为名通过他向汪某借钱,但田生高借钱没有用在工地上,没购买任何材料。后来他找不到田生高,田生高的电话号码经常换。5.未出庭证人于某的书面证言,证明他们连云港市永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央华府二期工程5、6、7、8号楼,他负责8号楼,担任项目经理。2011年春节前,田生高找他想干土建的劳务,双方签了一个合作协议,考察期一个月。田生高在考察期内,没有兑现协议内容,大约在2011年3月底,他就不与田生高合作,终止了合作协议。6.未出庭证人沈某的书面证言,证明田生高因为欠别人高利贷被追要,便以工程要交保证金为由骗取了石某12万元的事实。7.书证:被告人田生高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人田生高诈骗被害人汪某的数额。中国银行的打款凭证,证明被害人石某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打款12万元给被告人田生高的事实。农业银行的打款凭证,证明被告人田生高在案发前归还了汪某19200元。被告人田生高出具的收条及渔樵仙牌白酒的照片,证明被告人田生高给汪某的白酒系每瓶68元从他人处购得。三、虚报注册资本2009年4月份,被告人田生高与田泽(已死亡)等人在未提供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代为垫付人民币1000万元进行验资,并取得验资报告,凭该验资报告等材料在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连云港华坤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后将该1000万元抽逃。另查明,被告人田生高因合同诈骗、诈骗犯罪归案后,又主动交代了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生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徐州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兴会综验(2009)335号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未出庭证人孙某、顾某乙、何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田生高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田生高在案发前曾通过银行多次还款给被害人陈某乙共计人民币7300元,还款给被害人汪某共计人民币19200元,对此数额应从其合同诈骗总额及诈骗总额中分别予以扣除。对被告人田生高在案发前抵给被害人汪某四川产“渔樵仙”牌白酒45箱,共计价值人民币18360元亦应从其诈骗总额中予以扣除。对被告人田生高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已偿还金额,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害人汪某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田生高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生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生高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田生高因合同诈骗、诈骗犯罪归案后,又主动交代了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其虚报注册资本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生高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生高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生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田生高的刑期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田生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3625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利东代理审判员 茆 翔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胡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