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黎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抢夺,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2010年4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2年1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抢夺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余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黎某搭乘275路公交车至本市荔湾区黄沙大道如意坊车站时,被告人黎某乘被害人王某乙不备,抢走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24元)。被告人黎某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人赃并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黎某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林某、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资料、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黎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定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黎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1月4日起至2013年8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蔡正尧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黄慧珊罗燕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