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白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熊征宪与陈洪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征宪,陈洪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白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熊征宪。被执行人陈洪旺。熊征宪与陈洪旺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熊征宪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白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别于2012年10月31日、2013年1月19日共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2013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熊征宪与被执行人陈洪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陈洪旺给付熊征宪本息27000元。双方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当日,被执行人陈洪旺再给付申请执行人熊征宪17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299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应终结对义务人的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白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岳桂兴审判员 李正意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吴侦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