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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英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自贡市英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冯久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磊,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曾惠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英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英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英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贡市英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罗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