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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四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关百辉诉林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百辉,林忠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112号原告关百辉。被告林忠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百辉与被告林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百辉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百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文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丹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