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四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关百辉诉林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百辉,林忠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112号原告关百辉。被告林忠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百辉与被告林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百辉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百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文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丹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