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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仲字第0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111-1号申请执行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洛阳市周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郭泽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唯迅监控设备有限公司,住在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3号(西安铁路信号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小正,该公司董事长。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唯迅监控设备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洛仲字(2012)第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唯迅监控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3008元及逾期利息,仲裁费3970元。执行中,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唯迅监控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所有欠货款、仲裁费37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则自愿放弃所有货款33008元之利息。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全部款项37000元,且申请执行人亦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洛仲字第(2013)第3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奎生审 判 员  康耀先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