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三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李元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军,李元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27号原告:李国军,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李元红,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军与被告李元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军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武晓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