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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李元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军,李元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27号原告:李国军,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李元红,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军与被告李元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军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武晓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