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晶台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巨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9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鑫巨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裕路东方雾岗工业区1-4号厂房(1号一至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0842424-7。法定代表人:王传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华,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晶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安大道水产三围工业园A、B、C栋B栋三楼及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7859278-3。法定代表人:吴保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杰群,广东华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鑫巨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巨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晶台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2011年5月期间,晶台公司与鑫巨源公司有经营往来,晶台公司向鑫巨源公司供应贴片LED产品,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月结30天。鑫巨源公司除支付部分货款外,尚欠晶台公司货款350000元(人民币,下同)未予支付,其中欠2011年4月份货款321200元、5月份货款28800元。鑫巨源公司当庭认可尚欠晶台公司货款350000元,辩称系因晶台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未支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晶台公司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晶台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判令鑫巨源公司向晶台公司支付货款35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向晶台公司支付逾期付货款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其中,2011年4月份拖欠的货款321200元从2011年5月31日起计算,2011年5月份拖欠的货款28800元从2011年7月1日起计算,暂计至2012年1月1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8374.62元);2、本案诉讼费由鑫巨源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为:晶台公司与鑫巨源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应依约定全面履行。鑫巨源公司辩称晶台公司所供产品有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此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庭审后鑫巨源公司亦暂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另案起诉晶台公司,本案无需中止审理。鑫巨源公司尚欠晶台公司货款350000元,依法应予支付;鑫巨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给晶台公司造成了利息等损失,依法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鑫巨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晶台公司支付货款350000元及其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还款利率标准,以321200元从2011年5月31日起,以28800元从2011年7月1日起,计至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88元,由鑫巨源公司承担。上诉人鑫巨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鑫巨源公司无须支付货款的相应利息;2、上诉费由晶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法院判决鑫巨源公司承担货款利息有误。关于货款人民币350000元,鑫巨源公司未支付给晶台公司是因为晶台公司有违约行为。由于晶台公司提供的LED灯珠物料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导致鑫巨源公司利用该物料生产的LED显示屏不能使用,被客户退货,造成鑫巨源公司的损失达127万元。关于鑫巨源公司的损失问题,晶台公司一直没有积极处理,鑫巨源公司只好先暂扣晶台公司的货款弥补损失,鑫巨源公司的做法合理合法。另一方面,鑫巨源公司已经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晶台公司承担鑫巨源公司的损失合计127万元[案号为(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17号],原审法院应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待该案审理查明事实后再做判决。另外,鑫巨源公司认为,是因为晶台公司的违约行为,才致使鑫巨源公司暂扣其货款,按照公平原则,鑫巨源公司无需支付货款的相应利息。被上诉人晶台公司答辩称:一、晶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鑫巨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二、鑫巨源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晶台公司不能及时收回货款,产生经济损失,晶台公司请求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鑫巨源公司应当赔偿利息损失。三、鑫巨源公司暂扣晶台公司货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是其违约行为以及故意拖欠支付货款的借口。四、本案无需因鑫巨源公司就货物质量问题另行提起诉讼中止审理。鑫巨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本院经二审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再查,鑫巨源公司以晶台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欠晶台公司的货款350000元抵偿鑫巨源公司的财产损失,并判令晶台公司额外赔偿鑫巨源公司财产损失920000元。原审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17号,该案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关系明确。鑫巨源公司作为买方应当及时履行向卖方晶台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鑫巨源公司确认其尚欠晶台公司货款350000元,但以晶台公司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鑫巨源公司损失为由请求无需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为晶台公司请求鑫巨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鑫巨源公司拖欠货款事实清楚,且未按双方约定的月结30天及时支付货款,已经给晶台公司造成货款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判令鑫巨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鑫巨源已经就货物质量问题另行起诉,其所主张的赔偿应在另案中解决。两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本案无需以货物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无需中止审理,鑫巨源公司请求无需支付货款利息的理由亦不成立。综上,鑫巨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鑫巨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翁 艳 玲审 判 员 何 溯代理审判员 李 兴 旺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靳歌(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