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刘 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崔明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