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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刘 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崔明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