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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静林与张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林,张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353号原告:王静林。委托代理人:杭璐东。被告:张忠林。委托代理人: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林与被告张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嫌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代理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苏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