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静林与张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林,张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353号原告:王静林。委托代理人:杭璐东。被告:张忠林。委托代理人: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林与被告张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嫌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代理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苏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