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王XX,吕X友,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睢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X,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友,男。诉讼代理人吕X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吕X友之子)被告人吕某,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睢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2012年11月8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公安分局贾庄派出所抓获,2012年11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8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辩护人余均政,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第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X、王XX、吕X友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X、王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友的诉讼代理人吕X民、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余均政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2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吕某因为本村村民吕X友家的羊到其麦地里吃麦苗一事,与吕X友发生打架。被害人吕XX看到后进行劝阻,在劝阻过程中,被告人吕某将吕XX打伤。经鉴定,吕XX的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头面部损伤、两眼部损伤和外伤后鼻出血、牙齿三度松动一枚,均构成轻微伤;吕X友的头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被害人吕XX的陈述;证人吕X友、王XX的证言;睢县公安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对被告人吕某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X、王XX、吕X友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被告人吕某应当承担其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吕XX、王XX要求赔偿其夫妻二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吕X友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向本院提供了要求民事赔偿的相关证据。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其辩称,自己是在吕X友、吕XX、王XX首先对其动手之后,其才还手打了吕X友和吕XX。吕某当庭表示同意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予以赔偿。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认罪,并愿意合理承担赔偿责任,应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吕某因为本村村民吕X友家的羊到其麦地里吃麦苗一事,与吕X友发生打架。当时在附近干活的被害人吕XX和妻子王XX看到后,王XX首先上前劝阻,吕某对王XX进行推搡。被害人吕XX见状上前对吕某劝阻制止,又被吕某殴打受伤倒地。经睢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吕XX的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头面部损伤、两眼部损伤和外伤后鼻出血和牙齿三度松动一枚,均构成轻微伤。吕X友的头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害人吕XX、王XX、吕X友受伤以后同时住进睢县人民医院治疗,均住院治疗15天。吕XX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5767.6元,吕X友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4176.5元,王XX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3789.5元。吕某的父母在吕XX和王XX住院期间给付吕XX夫妻5000元的治疗费。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吕某供述。2012年1月27日下午2时许,吕X友牵着羊在路上放羊,他的羊跑到我地里吃我家的麦苗,我看到很生气,就上前和他理论,他说话很难听,我们就打起来了。我旁门的大爷前来劝架,他又动手打我,我就用拳脚将吕XX打伤了,他家的人多,我就逃走了。2、被害人吕XX的陈述。2012年1月27日下午两点多,我和爱人王XX在北地刨树根,吕X友赶着羊去放羊。吕X友路过吕某家地边时,吕X友家小羊啃吕某家麦苗,吕某骂吕X友,同吕X友发生打架,我爱人王XX去劝架,被吕某打倒在地上。我去捞我爱人,被吕某一拳打在我脸上左眼部,头上也被他打几拳,将我也打倒在地。3、证人吕X友的证言。我当天在路上放羊,我家小羊跑到吕某家麦地里,被吕某看见,他就骂骂咧咧的走到我跟前,一拳打在我脸上,把我打倒在地。王XX过来劝架,吕某又把王XX打倒在地。吕XX过来拉吕某,被吕某朝脸上打几拳,倒在地上。这时,我站起来去拉吕某,又被吕某踹到在地。4、证人王XX的证言。当天我和我爱人吕XX在北地刨树根,吕X友赶着羊去放羊路过吕某家地边时,吕X友家小羊啃吕某家麦苗,吕某骂吕X友,我去劝架,吕某一拳把我打倒了,我站起来,又被他打倒了。我爱人过来捞架,吕某又一拳把他打倒了,还跺我丈夫几脚。5、吕XX的伤情鉴定意见,证明其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头面部损伤、两眼部损伤和外伤后鼻出血、牙齿三度松动一枚,均构成轻微伤。吕X友的伤情鉴定意见,证明其头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6、吕X友、吕XX、王XX的治疗、检查费用单据及其出院证,证明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述证据经过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吕某对证据证明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愿意依法赔偿吕X友、吕XX、王XX三人的经济损失。本案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仅因吕X友的小羊肯吃其责任田里的麦苗,便对年迈的长辈辱骂、殴打,又伤害前来劝架的吕XX、王XX夫妻,并将吕XX打成轻伤,被告人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吕XX轻伤后住院的治疗费和检查费5767.6元;护理费按15天计算,每天30元,计款450元;误工费按15天计算,每天30元,计款45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及其营养费按15天计算,每天40元,计款600元,共计7267.6元。吕X友轻微伤住院的治疗费和检查费4176.5元;吕X友年过60岁,应当给付护理费,护理费按15天计算,每天30元,计款45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15天计算,每天30元,计款450元,共计5076.5元。王XX受伤后住院的检查费和治疗费3789.5元;王XX未满60岁,应当给付误工费,误工费按15天计算,每天30元,计款45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15天计算,每天30元,计款450元,共计4689.5元。上述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吕某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该赔偿款,在庭审以后,被告人的亲属已经送交到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X、吕X友、王XX的其他赔偿请求,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既没有提供请求赔偿的相关证据,也不属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被告人吕某当庭供认犯罪事实,又愿意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其亲属已将被告人吕某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款交到法院,故对被告人吕某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吕某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二、被告人吕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X住院治疗和检查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共计7267.6元(已经给付5000元)。(本判决书生效后下余赔偿款2267.6元三日内交付)三、被告人吕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友住院治疗和检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共计5076.5元。(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交付)四、被告人吕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住院治疗和检查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共计4689.5元。(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交付)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XX、吕X友、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李 惠审判员 任长瑞审判员 翟晨飞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路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