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叔权与石淦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2民一初246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叔权,石淦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465号原告:张叔权,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石淦波,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叔权诉被告石淦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叔权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叔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叔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张叔权负担。审 判 长 钟 凡审 判 员 杨仕杰人民陪审员 林雪丽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林智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