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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叔权与石淦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2民一初246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叔权,石淦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465号原告:张叔权,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石淦波,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叔权诉被告石淦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叔权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叔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叔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张叔权负担。审 判 长  钟 凡审 判 员  杨仕杰人民陪审员  林雪丽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林智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