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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发光与胡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发光,胡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商初字第579号原告:徐发光。被告:胡智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发光诉被告胡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发光负担。审 判 长  余积祉代理审判员  孙 婷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