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发光与胡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发光,胡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商初字第579号原告:徐发光。被告:胡智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发光诉被告胡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发光负担。审 判 长 余积祉代理审判员 孙 婷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