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浦商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陈树良与杨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良,杨雄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浦商初字第2792号原告陈树良。被告杨雄刚。原告陈树良与被告杨雄刚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树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雄刚经本院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良诉称:2009年10月26日、同年10月30日,杨雄刚分两次向陈树良共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借款后,杨雄刚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杨雄刚归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192000元(按月息2分,从2010年4月26日至2012年9月26日,以后另计)。为证明上述事实,陈树良向本院提交两张借条,证明杨雄刚向陈树良借款事实。该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雄刚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9年10月26日、同年10月30日,杨雄刚分两次向陈树良借款合计4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六个月。借款期满后,杨雄刚支付了两笔借款借期内的利息,并在借条上注明,再续借六个月,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还。为此,陈树良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树良与被告杨雄刚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杨雄刚向陈树良共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有其出具的两张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杨雄刚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约定月息2分,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雄刚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雄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树良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其中200000元从2010年4月26日、200000元从2010年4月30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0370元,由被告杨雄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2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郑向丽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陈凤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