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04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廖文彬与王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彬,王玉,北京鸿翔恒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04708号原告廖文彬,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祖峰,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晓蜜,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海,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第三人北京鸿翔恒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西里甲1号1门101室。法定代表人胡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范东,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文彬(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王玉(以下简称姓名)、第三人北京鸿翔恒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廖文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王玉名下X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廖文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玉名下X号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诏锋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樊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