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庚娥与被执行人何乾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庚娥,何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庚娥,女,1955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何乾平,男,1977年4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刘庚娥与被执行人何乾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年08月09日作出的(2011)华法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何乾平赔偿原告刘庚娥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被执行人何乾平自动履行人民币15000元后,下欠20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庚娥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何乾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瑶族自治县支行小圩分行的存款人民币6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庚娥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查明被执行人何乾平外出打工已回家并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庚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乾平给付案款14000元及迟延履行金700元,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乾平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庚娥人民币14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庚娥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全部执行完毕,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书斌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