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诉人王进元与被申诉人耀州区演池乡新星村二组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耀州区演池乡新兴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耀行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耀州区演池乡新兴村二组。2013年1月28日,本院收到耀州区演池乡新兴村二组的起诉状。二组诉称,上世纪六十年代,依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精神,新兴大队队长孙奉文在社教工作人员林凡星的参与下,将大队坡地划分给各生产队所有使用。当时将锅坷老沟北边坡顶叫十六亩地、北坡头的地分给了原告,地畔下至木盘砭石头路往上北至白家峁、漏斗地下头大渠往南直到沟口与新兴村四组(当时叫四队)接壤。白家峁水站房、变压器地下的二荒地均分给了原告。原告全体村民从此一直在该坡地种植农作物、树木。2008年为了便于管理,原告依照《新兴村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村上的统一部署,依照法定程序对上述坡地内林地进行公开招标发包,并发布承包公告,原告本组村民王彼晨依法取得承包权,与原告签订了《林地家庭承包合同》,该合同行为业经耀州区林业局审查认定,于2008年7月20日为王颁发了林地所有权证。截止2010年,原告占有、使用该坡地四十余年,新兴村四组从未提过异议。即使在该坡地上已经形成林地,进行林地权制度改革中也从未异议原告对该坡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料2010年铜黄高速修路占用该地块,四组村民眼红征地款,无视原告对该地的所有权,突然争议该地,并到处上访。其上访行为给相关机构造成极大困惑。被告耀州区演池乡人民政府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为平息上访,仓促做出答复意见,该行为在其下级、附属单位产生了强制执行效力,极大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做出的答复意见书,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且严重违背事实。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11年4月8日做出的《关于新兴村荒坡林地权属纠纷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被告承担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交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印件是出具给王增祥的,且所盖印鉴是“中国共产党铜川市耀州区演池乡委员会”。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是起诉人所列被告耀州区演池乡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耀州区演池乡新兴村二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艳审 判 员 李晓明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穆军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