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法刑二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侯凯军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二终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某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2008年至今任某县中医医院副院长。2012年5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同年6月18日被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侯某某受贿一案,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2)华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华县人民法院(2012)华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智 敏审 判 员 张东亮代理审判员 雷莉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柳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