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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法刑二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侯凯军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二终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某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2008年至今任某县中医医院副院长。2012年5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同年6月18日被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侯某某受贿一案,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2)华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华县人民法院(2012)华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智 敏审 判 员  张东亮代理审判员  雷莉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柳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