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文慧与吴极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慧,吴极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文慧。被告吴极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慧诉被告吴极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慧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