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复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桂花、张洪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花,张洪勇,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复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吴桂花,女,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执行人张洪勇,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第三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复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洪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两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桂花工资36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440元,合计3644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洪勇所有的河北裕昌贸易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有未结货款36445元,第三人未协助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洪勇的河北裕昌贸易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货款364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员 王 书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