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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干秀、冯上坤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干秀,冯上坤,冯上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李干秀,农民。申请执行人冯上坤,农民。申请执行人冯上帮,农民。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飞,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弯塘路2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干秀、冯上坤、冯上帮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黃少华审判员  李民基审判员  张小甲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肖 丹 关注公众号“”